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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戶外場地者,必須於使用日期前至少14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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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附表:場地租借申請表)或至本館服務台索取,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後,以傳真07-3879275、郵寄(高雄市807三民區九如一路 720號)或親自送達,並請另以電話確認。申請臨時展示廳及北館公共展示空間者,請另附詳細展示企劃書,俾供本館審查,審查時間自收到申請書及企劃書後15日內完成,不受7天取消預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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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場所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館形象者不予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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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場地外借,需由場地業務承辦組室專案簽辦,簽奉承辦組室主管核可後始同意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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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場地不得擺設宴席及現場烹調(南館多功能度量衡廣場除外,但租借單位應擬具防範火災發生或意外發生時之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 請參考本館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第七點第十項第二款規定
* 依據910917高雄市政府公告及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本館廣場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五時禁止使用擴音設施,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燃放爆竹及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單位若有違規行為,高雄市政府依噪音管制法得指派人員進行檢測罰款新台幣3,000~30,000元,並應令其立即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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