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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第一臨時展示廳

第二臨時展示廳

第三臨時展示廳

第四臨時展示廳

第五臨時展示廳

宇宙之星

電費

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調費

320度 (8小時)

320度 (8小時)

380度 (8小時)

280度 (8小時)

300度 (8小時)

200度 (8小時)

恆溫濕空調

2400度(24小時)

2400度(24小時)

2880度(24小時)

2100度(24小時)

2220度(24小時)

無設備

場地費

每平方公尺每日18元計。進、撤場期間費用以每日場地費二分之一計。
詳細介紹
保證金

依每檔特展應收場地費20%計算。

備註

1.

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2.

電費依各臨展廳現場之電表計算。

3.

申請單位應來函並檢附展示企劃書提出申請。經本館通知核准申請後20日內,應完成與本館簽署場地預訂契約書,並於契約書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租借保證金,未於上述期限內辦理者視同放棄場地租借權利。正式展出前7日內應繳清全部場地使用費用,或依特展合約書場地租借費用繳納期限繳清。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4.

特展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特展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5.

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6.

其他展示廳或公共空間如有提供做為特展使用者,收費比照特展廳基準辦理。

7.

除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租用,租用單位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核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所繳之保證金外,租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已審核通過之展示計畫,否則沒收保證金。

8.

承辦連絡窗口:07-3800089轉8670 洪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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