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
2. |
電費依各臨展廳現場之電表計算。 |
3. |
申請單位應來函並檢附展示企劃書提出申請。經本館通知核准申請後20日內,應完成與本館簽署場地預訂契約書,並於契約書規定期限內繳交場地租借保證金,未於上述期限內辦理者視同放棄場地租借權利。正式展出前7日內應繳清全部場地使用費用,或依特展合約書場地租借費用繳納期限繳清。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
4. |
特展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特展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
5. |
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
6. |
其他展示廳或公共空間如有提供做為特展使用者,收費比照特展廳基準辦理。 |
7. |
除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租用,租用單位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核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所繳之保證金外,租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已審核通過之展示計畫,否則沒收保證金。 |
8. |
承辦連絡窗口:07-3800089轉8670 洪小姐 |